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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发表时间:2018-03-14        

针对河南郑州大气污染,郑州市颁布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供执法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统一监控平台联网,未按照规定公开监测数据或者建立监测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改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或者未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规定的期限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例,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对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设施的餐饮店进行处罚,从而让餐饮企业自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护大气环境。